分了多少共同财产?一审算得清清楚楚:荣成一套房作价40万、村里住宅评估177万多、保险已交几十万、银行存款十几万……可一方上诉时甩出一句:”那些消费的钱,是他转移走了。”法院认吗?
威海中院2020年11月20日审结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20)鲁10民终3080号),把”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和”说对方转移财产要怎么举证”讲得很实在。判决公开,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可查。
案子是怎么回事
吴某(化名)和方某(化名)离婚,一审先分了共同财产:荣成市盛家汽车城一套房归方某(作价40万);东火塘寨村住宅评估177.51万;双方在保险公司的已交保费(泰康12万、10万、15万,人寿9万、14.4万等)按现金价值分;银行存款(邮储9.1万、农行6.4万、农商645元)一并分割。
二审时,吴某不服,主要抛了三个说法:第一,方某账户里标着”消费”的钱,是被她转移走的,应该算共同财产补回来;第二,128号房屋里的财产被方某抢了;第三,128号房是他婚前个人钱盖的,要扣回一部分作个人财产。
焦点一:说对方”转移财产”,得拿出证据,不能靠猜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离婚要分的范围,以”离婚时尚存的财产”为准,不能拿一方日常收支差额去倒推还有多少可分的钱。
吴某说方某银行卡里”消费”的钱是被转移的,但说不出这些钱具体什么时间、什么性质、花到哪了;而流水显示,双方闹离婚之前”消费”款项就一直有,其他大多是做鱼货生意的往来,账户整体收支基本平衡。
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以”消费”为名转移财产,吴某的这一请求没支持。
这里有个关键提醒:怀疑对方转移,不能停留在”我觉得”。要具体到时间、金额、去向,最好有取现异常、大额转给第三人、明显不合常理的消费记录,否则法院不会仅凭怀疑就重新算份额。
焦点二:抢了财产?证据不足同样不支持
吴某还说128号房屋内的财产被方某抢了。法院指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被抢财产,连种类、价值都说不清,公安也没处理过。主张的一方拿不出证据,请求不支持。
焦点三:婚前钱盖的房,混同后就是共同财产
吴某主张128号房是用他婚前个人财产建造的,要扣留一部分作个人财产。法院认为:即便属实,个人财产已经转化成房屋、和共同财产混同,按婚姻法相关规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扣留无依据。
(注: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婚姻法》;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延续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方向一致。)
办离婚财产案件,我常提醒当事人的三件事
第一,怀疑转移要趁早留痕。发现对方有大额、异常、转向第三人的支出,及时截图保存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记录,别等离完婚才说”钱没了”。
第二,分割以”尚存财产”为准。法院看的是离婚时还摆在那里的财产,不是拿收支差额去猜。平时对家庭资产心里有数,离婚时少被动。
第三,婚前财产想保住,别让它和婚后财产混在一起。一旦混同,再想拆出来举证难度陡增。
顺手提醒一句
离婚财产分割最怕”各说各话、谁都拿不出证据”。能调取的银行流水、房产评估、保险现金价值,尽量在诉讼中一次性列清,比事后翻旧账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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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环翠、经区、高区、临港、文登、荣成、乳山)遇到离婚房产怎么分、对方疑似转移财产、婚前财产怎么保的问题,先把家庭资产和证据理一理,再决定怎么谈、怎么诉。
刘志勇律师,在威海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328785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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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的结果取决于证据、时效和对方履行能力,别人的判决只能说明法院的一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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