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以婚恋为幌子骗钱,60岁男子获刑

在近两年的时间里,

年近六十的龙某

为自己虚立“武汉医生”人设,

同时和3名女子谈“恋爱”,

交往期间以各种理由

向3名女友一共“借”了31万余元,

最终因诈骗获刑。

近日,

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

威海:以婚恋为幌子骗钱,60岁男子获刑

威海:以婚恋为幌子骗钱,60岁男子获刑威海:以婚恋为幌子骗钱,60岁男子获刑

与被害人梁阿姨的聊天记录

2022年3月,被害人梁阿姨在某短视频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位自称在武汉医院上班并在深圳开诊所的“医生”龙某,两人经常在网上或电话聊天。龙某在聊天中将自己包装成很成功人士,向梁阿姨示好,表示要跟梁阿姨结婚让她过上好日子,这让丧偶的梁阿姨心动不已,开始与其恋爱。此后,龙某先后以母亲生病、自己车祸、买车、打官司等理由,多次向梁阿姨“借款”,共计20余万元,后将梁阿姨彻底拉黑。

仅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像梁阿姨这样的“女朋友”,龙某同时交往了3个。他以发展恋爱、结婚为幌子同时与她们交叉“恋爱”,然后编造买药进货、家人生病、打官司、承包医院科室等理由,从3名被害人处骗取共计31万余元,并将骗取的钱大部分用于抖音直播打赏充值,一部分用于日常开销。

威海:以婚恋为幌子骗钱,60岁男子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资金31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及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于被告人龙某所提其无诈骗的故意,行为性质为借款的辩解意见,法庭认为其虚构身份和事实,骗取三被害人共计31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及挥霍,逃避被害人追讨的事实,有龙某与三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龙某抖音号收支统计账单、三被害人陈述及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及行为,该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法庭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涉案金额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3名被害人诈骗款项。

威海刘志勇律师说法:

近年来,以网恋或恋爱为手段进行诈骗的案件正呈多发趋势,威海环翠区、高区、经区等地也是高发区域,犯罪分子通常抓住被害人求偶、获得情感认同的心理,量身定制“人设”与被害人交往,随后通过各种谎言诱骗被害人的钱财。本案中,受害人均为离异或丧偶的中老年女性,龙某正是利用其缺少关爱、内心脆弱的弱点,以甜言蜜语骗取信任,然后以各种紧急或突发的理由向被害人要钱,让被害人倾其所有,给他投资、帮助他度过危机,结果却是伤钱又伤心。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在交友、恋爱时要擦亮双眼,一定要确认对方的身份,充分了解对方的工作、为人、家庭再考虑进一步交往。对于恋爱中的大额借款一定要慎重,相处过程中一方频繁提出借款或转账要求一定要保持警惕,发现疑点不要心存侥幸及时求证,必要时报警,避免人财两空。如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威海专业律师刘志勇,电话:1328785875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

 

☎ 你的情况涉及具体案情?

每篇文章讲的是通用规则,但你的案子有自己的细节——证据怎么固定、走哪条路最快、能主张多少,几分钟电话说清案情,给你一个明确方向。先沟通,再决定是否委托。

☎ 13287858752 立即咨询

相关阅读


刘志勇 律师
执业证号:13710201310906446
执业机构: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山东省威海市
主要方向: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 劳动用工与人事合规 · 股权与合伙
查看执业档案与官方核验信息

律说空间公众号二维码
长按识别关注
威海刘志勇律师 · 执业13年
📱 手机端:长按左侧二维码识别,一键关注
💻 电脑端:打开微信,搜索「律说空间」
每周二 / 周五更新威海本地法律干货:劳动维权、婚姻家事、交通事故
关注后回复【清单】,领《55项法律风险自查清单》
遇到法律问题?点这里问我 👉
刘志勇律师 · 在线咨询 执业13年 · 婚姻家事/劳动/刑事/交通/欠款
⚖ 天津法律服务 · 刘志勇律师
天津法律服务:天津律师 | 天津劳动仲裁 | 天津看守所会见

免责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与一般性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等同于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案件的处理请以律师当面或电话正式咨询意见为准。如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威海律师刘志勇(0631lvshi.com)」。

☎ 电话咨询 💬 微信同号
微信号已复制:13287858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