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拆迁安置小区”又不是我自己买的商品房”,物业费可以不交。环翠区法院的一份判决把这个误区说清了。
案情:孙家疃村拆迁安置小区,居委会跟物业公司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0.58元/㎡/月,小高层0.98元/㎡/月。一名业主接收了77.27平米的安置房,一直没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业主的抗辩理由大概是:这是拆迁房,不是我自愿买的;而且我连房产证都没办,凭什么收我的物业费?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定:居委会经开发商授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业主接收了房屋(有交接记录),就已经是实际的物业使用人。不管有没有办产权登记,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费。
判:业主补交物业费。
物业费的特殊性
物业费跟房产证是两回事。产权登记解决的是”房子归谁”,物业费针对的是”你实际住了、享受了公共服务”。拆迁安置房的物业费标准通常比商品房低(本案多层0.58元),但标准低不等于不用交。
真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正确做法是:取证→业委会协商→更换物业,而不是单方面拒缴。拒缴的结局基本就是被起诉、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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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律师刘志勇 · 执业13年 · 首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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