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的时候,最常听到的安慰是”都是熟人,打什么条”。
等到要钱的时候,问题就来了:没有借条,只有一笔银行转账,这钱法院认不认?威海中院审结的两起民间借贷案,答案都是认——但怎么认、能认多少,里面的门道不小。
第一起:225万元没有书面借据
案号:(2017)鲁10民终2159号,2017年12月15日审结。
出借人手里没有书面借据,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借款人这边的说法是:这225万元不是借款,是两人合伙做生意的资金。
二审中,借款人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想证明款项性质是合伙资金。法院听完录音后的认定是:录音里关于合伙做生意的话题,一直是借款人一方在提,出借人并未认可。这份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款的性质。
法院适用的规则是: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举证规则在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延续。
换句话说:你拿出了转账凭证,对方说是别的钱,那就得对方来证明。
这起案子还有两个细节,都很值钱。
一个是利息怎么算。 双方既没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约定逾期利率。判决支持的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这是当时的标准。
注意,这条规则已经改了。现行有效的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的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现在再打这类官司,算的是LPR,不是6%。
另一个是已还的钱算本金还是利息。 借款人主张已经还了70.5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也认可收到了,但主张这70.5万元还的是利息。法院认为:出借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借款利息,所以这70.5万元认定为偿还本金,尚欠借款数额从375万元核减为304.5万元。
一笔之差七十多万,就卡在”有没有约定利息”这六个字上。
第二起:说是”借账户给别人用”,没被采信
案号:(2018)鲁10民终747号,2018年6月15日审结。
这起案子的被告换了个说法:钱确实是转给我了,但我只是把账户借给别人用,真正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出借人和案外人之间。被告提交了自己的银行流水,证明自己与那位案外人之间存在较为频繁的转账关系。
法院认为,这些流水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与出借人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更有意思的是后半段。双方对借款没有书面约定,法院结合了一个细节:被告自收到款项后次月开始,每月向出借人支付固定款项。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款30万元、月利率1.8%的口头约定,另有一笔20万元借款。被告主张已转付的279200元,未被采信。
没有白纸黑字,法院从”每月固定付一笔”这个规律里,读出了利息约定。
三条实操建议
第一,没有借条不等于要不回来,但举证过程会绕。 转账凭证是起点,接下来看对方怎么抗辩、能不能证明。对方证明不了,借款关系通常就能认定。所以转账时用银行、注明用途,比现金强得多。
第二,利息一定要写清楚。 现行规则下,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都没约定的,只能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写清楚,能拿的更多;不写,法律给的是底线。
第三,还款时把性质写明白。 转钱的时候备注一句”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某月利息”,发生争议时省掉大量解释成本。前面那起案子里,七十多万元就是这么定性的。
一条重要的规则变化提示
这起案子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判决适用的是当时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提醒的是:现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采用的是”共债共签”的认定思路,与本案判决时的规则已有明显不同——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需要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及这类问题的,不能照着老案例推现在的结果,建议按现行规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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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还钱、打条、留痕,这些事在发生之前处理最省事。已经出了问题的,先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还款记录梳理一遍,再看主张什么、能主张多少。
刘志勇律师,在威海执业13年,代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与商账催收案件。咨询电话:1328785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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