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里写”逾期付款按日1%计违约金”——这个条款到底能不能全额兑现?威海中院有个二审判决讲得非常细。
案情
买卖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买方黄某逾期付款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逾期超半个月,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已付房款。
黄某没按时付清尾款。卖方起诉:按日1%算15天的违约金15750元,其余按同期贷款利率1.3倍。
双方怎么争的
买方说:每日1%太高了,年化365%,法院应该调减。
买方还说:已经通过银行ATM机付了5万元,只欠3万——但她说不清楚到底存了几次、每次多少,法院调取卖方银行流水也核实不了。陈述不一致,举证不能。
中院怎么判
关于违约金:综合涉案房屋的位置、价款及涨幅,卖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不明显高于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日1%的约定虽然高,但卖方只主张了15天,不是无限算下去——这个节制让法院愿意支持。
关于已付房款:买方主张付了5万但拿不出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判付3万。
三个值得记住的点
· 日1%的违约金不一定被砍,关键看主张的总额是否合理。只算15天跟算365天,法院态度完全不同。
· ATM存款付款,你以为凭条就是证据——但对方不认,法院调流水查不到,照样算没付。大额付款走柜台转账,有进账记录的。
· 合同约定”逾期超半月解除+不退已付款”这种严苛条款,法院不会轻易认定无效——签合同的时候别觉得是格式文本就随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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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律师刘志勇 · 执业13年 · 首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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