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院的一个案子,案由写的是”不当得利”,但故事是恋爱纠纷——情侣恋爱期间的钱怎么算,这个案子给了很好的参考。
案情
惠某(女)与洪某(男)恋爱期间,先后6次向洪某父亲的银行卡转账——这些钱被洪某父亲用来偿还他名下车辆的车贷。车是洪父在两人恋爱之前买的,登记在洪父名下。
分手后,惠某起诉:这钱不是赠与,要还。
法院怎么认定的
难点在于:这些转账既不是借款(没有借条、没有借贷合意),也不是明确的赠与(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法院的处理:认定为不当得利。
法律逻辑四要件:一方受益(洪父还了车贷)→ 他方受损(惠某出了钱)→ 因果关系 → 没有合法根据。惠某转账的”目的”是以恋爱关系为基础的,现在恋爱关系解除了,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转账的规则
这个案子其实给所有恋爱中的人画了线:
· 小额转账、节日红包 → 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不退
· 大额转账、替对方家人还贷 → 法院倾向认定为”以结婚/恋爱为目的的给付”,目的没了就要退
· 有借条的 → 借贷,跟恋爱没关系,该还就还
本案的6次车贷转账被全额判返还——因为受益方是男方父亲,钱不是花在”两人的共同生活”上,而是替第三方还债。
给恋爱中的人一句忠告:感情好的时候怎么都行,感情破裂的时候,每一笔大额转账都会被放在显微镜下看。转账备注写清楚用途,不是不信任,是给彼此留体面。
你的情况不一样?说说细节,几分钟帮你理清方向。
刘志勇律师 1328785875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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