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法院审理过一起离婚案:两口子 2001 年恋爱结婚,生了一个女儿。2013 年五一假期因为家务琐事吵架,5 月 10 日分居,男方起诉离婚。
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查明:双方婚前经过充分了解自主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偶因琐事争吵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加强沟通,夫妻感情也可以得到改善”。
结论: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 25 元,原告自己承担。
为什么第一次判不离
《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键词是”感情确已破裂”——但“破裂”是要证据的。分居几个月、因琐事吵架,在法官眼里还不到”破裂”的程度。这类判决传递的信息很明确:法院给的是和好的机会。
什么情况下法院必须判离
民法典第 1079 条同时列了五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定情形 | 需要什么证据 |
|---|---|
| ①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同居的证据:长期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邻居证言、租房记录 |
| 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报警记录、验伤报告、伤情照片、告诫书 |
| 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记录、多次证据 |
| 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分居证明:租房合同、居住证明、分居协议 |
| ⑤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兜底条款,由法院综合认定 |
另外两个”应当判离”的硬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是民法典新增的,专门解决”久调不判”的问题。
判不离之后,什么时候能再起诉
两个时间点要记住:
① 6 个月内不能以同样理由再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② 分居满一年再诉,应当判离。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准予——这不是”基本会离”,是法定义务。
所以很多当事人的策略是:第一次不纠结,判不离后立即正式分居、留存分居证据,满一年再诉——第二次是稳的。分居证据包括:各自的租房合同、水电费单据、居委会证明、互不往来的记录。
律师的建议
如果你的情况属于家暴、重婚、恶习不改这些法定准离情形,第一次起诉就把证据做扎实(报警记录、验伤、照片),不要指望”先试一次”。证据到位,第一次就能离。
如果没有法定情形、也没有紧迫性,第一次判不离未必是坏事——利用这段时间把财产线索、对方过错的证据摸清楚,第二次起诉时一步到位: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一起解决。
☎ 13287858752(微信同号)
威海律师刘志勇 · 执业13年 · 先沟通,再决定是否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