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院的一个案子,案由写的是”不当得利”,但故事是恋爱纠纷——情侣恋爱期间的钱怎么算,这个案子给了很好的参考。
案情
惠某(女)与洪某(男)恋爱期间,先后 6 次向洪某父亲的银行卡转账——这些钱被洪某父亲用来偿还他名下车辆的车贷。车是洪父在两人恋爱之前买的,登记在洪父名下。分手后,惠某起诉:这钱不是赠与,要还。
法院怎么认定的
难点在于:这些转账既不是借款(没有借条、没有借贷合意),也不是明确的赠与(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法院的处理:认定为不当得利(民法典第 985 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
法律逻辑四要件:一方受益(洪父还了车贷)→ 他方受损(惠某出了钱)→ 因果关系 → 没有合法根据。惠某转账的”目的”是以恋爱关系为基础的,现在恋爱关系解除了,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转账的规则(这个案子画的线)
| 转账类型 | 分手后 |
|---|---|
| 小额转账、节日红包、520/1314 | 一般认定为赠与——不退 |
| 大额转账、替对方家人还贷/还债 | 倾向认定为以缔结关系为目的的给付——目的落空可主张返还 |
| 有借条/聊天记录里有”借”的意思 | 借贷——跟恋爱没关系,该还就还 |
本案的 6 次车贷转账被全额判返还——关键事实:受益方是男方父亲,钱不是花在”两人的共同生活”上,而是替第三方还债。替人还债不是感情表达,是要不回来才怪的债。
同类案子还有一条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追偿
像本案这种”替对方的亲人还贷”,除不当得利外,民法典第 524 条也给了一条路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俗讲:你替他爸还了车贷,你就”接手”了银行对他爸的债权,可以直接向他爸追偿。两条路(不当得利/代偿追偿)哪个好用看证据,起诉时可以一并考虑。
给恋爱中的人三个建议
① 大额转账留备注:”借款”两个字写上,性质就清楚了;
② 替对方家人还债的——哪怕关系再好,也让债务人本人写个字据;
③ 分手后追钱的诉讼时效三年,别意气用事拖过线——本案 6 次转账全额追回,靠的是及时起诉+证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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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律师刘志勇 · 执业13年 · 首次咨询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