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法院的一个案子:施工方 2008 年签合同给一家公司建厂房,干到一半因为镇政府的原因没法继续了。
案情
2010 年双方签了份协议,确认工程总造价 111 万,已付 90 万,还欠 21 万,约定”公司与镇政府达成协议后拨付”。
后来公司真的跟镇政府签了回收补偿协议,但对施工方那 21 万——一分不付。施工方起诉。公司抗辩说 2010 年那份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法院另案审理后驳回了,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怎么判的
协议有效,公司欠 21 万事实清楚。付款条件(与镇政府达成协议)已经成就——工程款该付。而且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这个案子最值得学的一招
施工方在 2010 年停工时就签了书面结算协议——总造价多少、已付多少、还欠多少,白纸黑字。
很多人停工了就拍屁股走人,等到几年后想起来要钱,对方说”工程量没确认,不算”。这份协议就是那 21 万的生命线。
工程停工不管什么原因,当场签结算确认——这个动作值 21 万。
“附条件付款”的效力
本案的协议约定”与镇政府达成协议后拨付”——这叫附条件的付款义务。法律上:
· 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实跟镇政府签了协议)→ 付款义务触发;
· 条件迟迟不成就、且公司自己不积极去跟镇政府谈的 →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民法典第 159 条)。
所以就算公司一直拖着不跟镇政府签协议,施工方也有另一条路主张付款。
给施工方的三条建议
① 停工时签结算确认——不管因为什么停工,第一时间跟甲方把已完工程量、已付/未付金额白纸黑字确认下来。对方不签的,单方面发一份书面对账函(EMS 邮寄,快递单注明”工程结算对账函”),留送达证据;
② “等上面拨款”条款要加兜底——约定”如果 X 个月内未达成,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不给对方无限期拖延的口子;
③ 利息别忘要——从起诉之日(更早在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利息,几年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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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律师刘志勇 · 执业13年 · 首次咨询免费
补充:工程款诉讼的证据清单
施工方追讨工程款的案件,需要准备的证据:
① 施工合同——证明合同关系和总价;
② 签证/变更单——证明额外增加的工程量;
③ 工程量确认单——甲方签字确认的进度和工程量;
④ 付款记录——已收款金额和日期;
⑤ 催款函——证明你催告过(时效中断);
⑥ 照片/影像——已完工程的实时记录。
没有工程量确认单的——起诉后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费用几千到上万(按标的额),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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