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施工方来找我,说工程干完了甲方拖着不验收也不结款,问能不能全要回来。
翻出一个威海中院的二审判决,情况几乎一模一样。合同约定主体完成后付7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95%。工程因为甲方的原因停了工,一直没验收。施工方起诉要求全部工程款。
中院怎么说的?合同写的是”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95%”,工程没验收,这个付款条件就没成就。所以法院只支持了75%那一档。95%那部分——等验收合格了再来要。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示:建设工程合同里的付款节点条款,签的时候看着是保护甲方的(按进度付),停工烂尾的时候反过头来咬施工方自己。所以接工程之前,停工风险条款一定要单独谈:非因施工方原因停工超过X天的,已完工程量按实结算,不受验收条件限制。
这行干久了就知道,工程款官司的胜负,一半在合同签订那天就定了。
遇到类似情况?把判决书拿不准的条款拍给我看一眼,也许三分钟就有答案。
刘志勇律师 1328785875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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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刘志勇律师 · 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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