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没验收,工程款只能拿到75%——威海中院这么说

有个施工方来找我,说工程干完了甲方拖着不验收也不结款,问能不能全要回来。翻出一个威海中院的二审判决,情况几乎一模一样。

案情

合同约定主体完成后付 7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 95%。工程因为甲方的原因停了工,一直没验收。施工方起诉要求全部工程款。

中院怎么说的

合同写的是”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 95%”,工程没验收,这个付款条件就没成就。所以法院只支持了 75% 那一档。95% 那部分——等验收合格了再来要。

这个判决的深层逻辑

法院没有因为”甲方原因停工”就判全付——因为合同的付款节点条款是明确的,停工≠验收条件自动成就。施工方想绕过付款节点的,得证明甲方存在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民法典第 159 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但举证难度不小。

接工程前必须单独谈的三个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里的付款节点条款,签的时候看着是保护甲方的(按进度付),停工烂尾的时候反过头来咬施工方自己。所以:

条款 怎么写
停工风险条款 非因施工方原因停工超过 X 天的,已完工程量按实结算,不受验收条件限制
甲方原因不验收的处理 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超过 X 天的,视为验收合格
利息起算点 明确”应付款之日”的界定——不是”审计完成后”、不是”业主拨款后”,而是工程量确认后 X 日内

已完工程量确认是命根子

不管走到哪个阶段,每做完一个节点就让甲方签一次工程量确认单——哪怕只是微信上发一张进度照片让他回”收到,属实”。将来不管停工、烂尾、换甲方,你手里有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就有要钱的依据。

这行干久了就知道:工程款官司的胜负,一半在合同签订那天就定了。合同签完才来找律师的,能做的已经很有限。

遇到类似情况的急救三步

① 固定已完工程量——照片、监理日志、材料进场记录、工人出勤,能收集的全收;
② 发函催告验收——书面通知甲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甲方不回复的,构成”不合理拖延”,为适用民法典 159 条做铺垫;
③ 同步主张停工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员窝工费、材料涨价损失——这些是很多施工方忘了要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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