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考勤表,时间跨度从2012年到2014年,上面有制表人签名,还盖了公司印章。制表人也出庭作证,说是分年度分别制作的。
最后的结论是:不予采信,加班费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威海中院2016年审结的这起劳动争议案(案号:(2015)威民三终字第143号),把加班费这类争议里最要命的一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证据到底经不经得起查。
考勤表栽在哪儿
张某(化名)主张加班费,提交了那三张考勤表作为证据。制表人蒋某出庭作证,称三张表分别是2012年、2013年、2014年制作的。
法院做了一件事: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是,这三份考勤表不是在标称的时间间隔分别制作形成的,而是在相近时间内制作形成的。也就是说,它们不像是当年当月的原始记录,更像是后来一次性补出来的。
法院据此认定:该三份考勤表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张某还有另一路证据:某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她有加班行为。法院认为,这位工作人员说不出具体的加班日期、加班时间,而且用人单位对该陈述也不予认可,同样不足以支持主张。
综合下来,加班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规则
先说一条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记录通常由单位掌握,所以单位不拿出考勤,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但这个案子输的地方不在”谁该举证”,而在证据本身经不起检验。单位不提供考勤,法律可以推定不利后果;劳动者自己提交证据,那这份证据就必须真实、完整、经得起质证和鉴定。
说白了:考勤表是不是当年的原件,纸张和字迹的形成时间,专业机构能查出来。
平时该怎么留证据
一,原始记录优先,及时保存。打卡截图、排班表、加班审批单,发生时就存一份到自己的手机或邮箱。等要打官司了再回头找,往往已经没了,或者只能靠回忆补。
二,内容要具体到日期和时长。”我经常加班”这类表述在庭上几乎没用。这个案子里的证人陈述就是因为说不出具体日期、时间,没被采纳。工作群里安排加班的消息、下班时间的打卡记录,都比一句”加过班”有力得多。
三,别去补做证据。这一条是最要紧的。后补的考勤表、后签的单据,一旦对方申请鉴定,穿帮的代价是整个主张的可信度崩掉,还可能牵连其他诉求的认定。
最后的提醒
加班费的争议,胜负往往不在法律规定本身——法律怎么算加班费是清楚的,难点永远是能不能证明加了多少班。这个案子里的劳动者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同一份判决的另一部分),却在加班费上栽了跟头,差别就在证据。
证据能证明加了多少班,金额才谈得上核算。举证方向定下来之后,用加班费赔偿金额怎么算把工时折成钱,主张的数额才不会离谱。
威海本地咨询
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这类争议,关键在于仲裁之前把证据梳理清楚。哪些能证明、哪些证明不了,先算一遍账再决定主张的范围。
刘志勇律师,在威海执业13年,代理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咨询电话:1328785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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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与《老板让做违规的账,拒绝后离职能要补偿吗?》出自同一起判决((2015)威民三终字第143号)的两个不同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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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争议多半输在证据而不是道理。考勤记录、制度公示、书面通知这三样,趁没人告先补齐。
个案咨询电话:13287858752(威海刘志勇律师 · 执业13年)。文中所引判决均为公开裁判文书,非本人承办案件,可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按案号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