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我调到乳山,不去就算旷工?威海中院:违法解除

“不去新岗位报到,按旷工处理”——这是调岗争议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很多职工听了就慌,去了委屈,不去怕被算旷工。

威海中院2017年12月10日同一天审结的两起案件,把这句话否掉了。两起案子的用人单位是同一家公司,案情几乎一样,结果也一样: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分别是 (2017)鲁10民终2354号、(2017)鲁10民终2355号,裁判文书公开可查。

两起案子的来龙去脉

劳动合同里是这么写的:工作地点为山东威海;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调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后来的事情是:公司要把一名职工的工作地点变更到文登区,另一名变更到乳山市。两人都明确回复,根据自身情况不同意调岗。

公司没有采纳,单方变动了工作岗位。两人没有到新岗位报到。公司随后以未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一起案子里,这名职工当时还在产假期间(2016年2月22日至7月28日)。

法院怎么说

判决书的逻辑清清楚楚:

第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好工作地点之后,如果变动后的地点对履行劳动合同构成实质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

第二,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

第三,既然有权拒绝,不去新岗位就不构成旷工。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都相悖——认定构成违法解除。

顺带说一句,公司在这两起案子里还主张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法院同样没支持。

这个判决最值得琢磨的一点

合同里明明写着”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调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公司大概是觉得,有这句话就等于拿到了调岗的授权。

判决书的回答是:这句话本身就是有前提的——经与劳动者协商。公司没有协商,没有采纳劳动者的意见,单方变动,那就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换句话说,合同里写了”可以调岗”,不等于”想调就调”。

给职工的几点提醒

一,不同意调岗,要用能留痕的方式回复。口头说一句”我不去”,事后说不清。书面、邮件、工作群里的回复,都是证据。这两起案子里,职工”明确回复不同意”是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之一。

二,别用旷工的方式对抗。正确做法是继续到原岗位出勤、留好出勤记录,同时对调岗提出异议。直接不去上班,性质就不一样了。

三,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通常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具体怎么选,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给用人单位的话

调岗在企业经营中很常见,但操作不当的代价不小。跨区县调动(威海市区调到文登、乳山)通常会被认为对劳动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变更,协商这一步不能省。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的情形: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调岗。这个案子里的职工就处在产假期间,法院的认定对用人单位并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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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被以旷工名义辞退,这类争议的胜负往往在几个细节上:协商有没有发生过、异议有没有留痕、出勤记录是否完整。事情刚发生时处理,比事后补证据省力得多。

刘志勇律师,在威海执业13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也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合规顾问服务。咨询电话:13287858752。

本文属【威海法院判例解析】栏目,该栏目按业务领域索引威海法院公开判决共 2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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