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合同的时候对方说”我替公司签的”——出了纠纷,公司说”不是我们签的”。威海中院2024年的这个二审判决把”到底谁是我交易对象”这个问题说清了。
案情
姜某跟刘某成协商买房,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成以”代理人”身份签的字。房款100000元付到了某甲公司股东鲁某利的账户,某甲公司给姜某开了收款收据。
后来出纠纷,刘某成说:我是替某某劳务公司签的,跟我没关系。某甲公司说:合同不是我们签的。
法院怎么认定
威海中院的综合判断:
1. 刘某成没有授权委托书证明他是替劳务公司签的
2. 但刘某成是某甲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3. 房款打进了某甲公司股东的账户
4. 某甲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结论:这是刘某成基于职务行为代理某甲公司签的合同——某甲公司是合同主体,承担法律后果。
我给买房人的三句提醒
第一:签合同前确认对方身份——他是产权人本人?还是代理人?代理人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付款对象跟合同主体一致——合同写公司,钱就付公司对公账户。付给个人账户的——将来扯皮概率翻倍。
第三:收据是谁开的很关键——本案某甲公司开了收据,等于承认收到了钱——这个细节帮买方锁定了责任主体。
你的情况对照表
· 跟”代理人”签合同+有授权书 → 被代理公司担责
· 跟”代理人”签合同+没授权书 → 看实际经营者和收款方综合认定
· 付款到个人账户+公司开收据 → 收据是关键证据——锁定了公司
· 对方说是”居间介绍” → 看合同有没有居间条款——没有就是买卖双方
你现在最该做的三件事
签合同前:要求看产权证+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付款时:付对公账户+要盖章收据
出纠纷:来咨询——合同主体怎么认定,我帮你理清再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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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律师刘志勇 · 执业13年 · 首次咨询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