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法院的一个案子:施工方2008年签合同给一家公司建厂房,干到一半因为镇政府的原因没法继续了。2010年双方签了份协议,确认工程总造价111万,已付90万,还欠21万,约定”公司与镇政府达成协议后拨付”。
后来公司真的跟镇政府签了回收补偿协议,但对施工方那21万——一分不付。
施工方起诉。公司抗辩说2010年那份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法院另案审理后驳回了,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公司欠21万事实清楚。付款条件(与镇政府达成协议)已经成就,工程款该付。而且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这个案子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施工方在2010年停工时就签了书面结算协议——总造价多少、已付多少、还欠多少,白纸黑字。很多人停工了就拍屁股走人,等到几年后想起来要钱,对方说”工程量没确认,不算”。这份协议就是那21万的生命线。
工程停工不管什么原因,当场签结算确认——这个动作值21万。
每个案子细节不同,判决结果可能天差地别。不确定的,电话说说情况,我帮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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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刘志勇律师 · 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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