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钱却不是股东?威海中院四起案件说清股东资格怎么认定

威海刘志勇律师: 四起案子,四个人都真金白银掏了钱,没有一个拿到股东身份。差别不在投了多少,在于投的时候有没有说过”我要当股东”这句话、有没有落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点没点头。

合伙做生意,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问题是:钱投进去了,你到底算什么身份。

很多人觉得,我出了钱、公司也给了我分红,那我就是股东。等真到了要分股权、要查账、要退出的时候,公司一句”你不是股东”,就把人挡在了门外。

威海中院审结的四起案件,讲的都是这件事。其中三起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是股份有限公司,结论高度一致:出资是出资,股东是股东,中间还隔着几道纸面上的手续。

一、缴了出资,为什么不算股东

(2019)鲁10民终2515号,赵艳伟与荣成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威海中院2020年4月13日审结。

赵艳伟一审的第一项诉请是确认其系益发公司股东,第二项关于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请求,均以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所以争议焦点只有一个:他是不是股东。

法院给出的标准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应当以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实际出资、是否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作为主要依据

三条对照下来,赵艳伟一条都没占住。他在企业改制时确实缴纳了相应出资,但仅成为益发公司工会成员;未签署公司章程;未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

他提交了三组证据,法院一组一组驳了回去。

第一组,股东会决议的人数记载。 2007年5月30日和2009年2月18日两次股东会决议记载”应到184人,实到170人”。法院认为,股东签字处只有袁文发和益发公司工会,赵艳伟并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仅凭到会人数的记载不能证明其主张。

第二组,章程修正案签名表。 2013年公司章程修正案签名表上有他的签字。法院认为,该修正案虽名为公司章程修正案,其内容并非公司章程内容,主张证据不足。

第三组,二次改制的认购文件。 2002年《关于公有股转让、增资扩股后股权重新分配方案的请示》(荣益安字[2002]第10号)载明:”经全体股东同意,将总股本3489889.99元由全体股东及职工自愿认购”。赵艳伟在认购名单上签了字。法院的回应最扎心:既然文件规定”由全体股东及职工自愿认购”,仅凭认购签字亦不能证明其身份为”股东”而不是”职工”。

判决里有一句话值得单独记下来:上诉人主张的证明其”股东”身份的事实均属于瑕疵性事实,不属于能够确定民事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根本性事实。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艳伟负担。

同一家公司、同一年还有一起(2019)鲁10民终2516号,赵堂志,理由与结论一字不差。

二、分红拿了十来年,显名为什么还是没成

(2020)鲁10民终584号,姜培林与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2020年7月27日审结。

这起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是2002年1月27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姜培林对协议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鸿安集团工会委员会对此亦无异议,并主张该协议仅用于办理变更登记。法院由此认定:双方之间并无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诉争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属于不成立,对双方均未发生效力,不产生无效与否的评价问题。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回事。这一点常被混淆:协议没成立,就谈不上无效,主张”恶意串通无效”自然也就没有依据。

第二个争议焦点才是核心:姜培林要求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法院没有支持,理由讲了三层。

其一,姜培林作为鸿安集团职工,于公司改制时出资成为股东,2002年公司修改章程,第八条确定了采取定向募集方式,以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为原则,全部股份由公司内部职工认购,并将股份分为四种形态。姜培林作为职工股东,对章程确定的上述原则应当知晓。

其二,根据上述原则,公司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历届当选的董事及监事,未当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均将股权交由工会代持。该方式系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达成,公司改制时共有236名职工实际出资,由工会代表职工集中行使股东权利符合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在公司内部形成惯例,对公司既有秩序应予尊重

其三,公司将姜培林股份转入工会代持,并未否认其出资人身份,且自2002年起根据实际出资及增资配股情况向其发放红利,姜培林对此未提出异议。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姜培林负担。

分红照拿,不等于名分到手。 这是这起案子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三、一审认定是股东,二审为什么整个撤销

(2022)鲁10民终419号,陈鹏与威海威武贸易有限公司、潘春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22年4月7日审结。这起投的钱最多,反转也最大。

事实是这样的:陈鹏、陈金銮、潘春风三人经口头协商合伙向凤林公司供应建材,按陈鹏30%、潘春风70%的比例投资和分配。2017年4月7日潘春风发起成立威武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潘春风(认缴990万元,持股99%)和黄如山(认缴10万元,持股1%),认缴出资时间2037年4月7日。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陈鹏共向潘春风名下账户转款340余万元,其中280余万元,潘春风确认为项目出资,陈鹏确认为向威武公司的出资。项目收回的款项已分配4次。陈鹏自认,其与潘春风、黄如山从未就股权代持事宜进行协商。

一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5640号)确认陈鹏具有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陈鹏的诉讼请求。

撤销的理由分两块。

一块是资合性。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条件下,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出资意思,即当事人根据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而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陈鹏与潘春风从未就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进行协商,陈鹏对其应出资总额并无明确认知,仅系根据项目需要投入资金。这与针对公司注册资本按股权份额认缴、再按认缴金额实缴的股东出资,性质不同。

另一块是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指公司股东之间基于高度信任和充分合作才设立公司,公司设立时章程、股权配置等核心事项必然应经全体股东形成合意。陈鹏从未关注公司设立的名称、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股权配置,也从未与潘春风就其是否作为公司股东(无论显名或隐名)进行商议,在案件审理中也未能就其成为股东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提供证据。

法院最后留了一句:陈鹏对威武公司该项目中的投资行为有权获取相应收益,但该项权益仅限于财产权,并不能突破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而据此主张获得公司股东资格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陈鹏负担。

四、股份有限公司另有一套规则

(2018)鲁10民终833号,李艳萍与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8年5月23日审结。

大正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延续了这一规则,并进一步明确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大正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股票均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据此认定:大正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具有公示效力,股东持有的股权和变动情况应以上述登记为准。李艳萍虽与公司签订股份购买协议、支付了入股款并按约定享有分红等权利,但因未记载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中,不能确认其为公司股东,亦不能要求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为其办理股东登记。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艳萍负担。

现在的规矩:四句话看完

上述案件适用的是当时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认定标准在司法解释里,可作如下归纳。

要解决的问题 依据 规则
主张确认享有股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 须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或者已经受让、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投资权益归谁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归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转显名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名册有什么用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行是实践中最要命的一行。419号案里,陈鹏没能证明征得其他股东同意;584号案里,法院干脆尊重了公司既有的代持秩序。隐名股东想把名字写到工商登记上,光证明”钱是我出的”远远不够。

刘志勇律师提醒:这三句先记牢

第一,投钱之前先定身份。 是要当股东,还是只做项目合伙。两句话写进协议,日后差的是整个公司。419号那340余万,投的是项目,拿不回股权。

第二,代持必须签书面协议。 写清代持份额、出资方式、分红怎么走、什么条件下可以显名。陈鹏在一审中自认从未与潘春风、黄如山商议过代持一事,这一句自认基本决定了二审的走向。

第三,想显名,提前拿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书面同意。 等到起诉时再谈同意,往往就晚了。

名分定了,才谈得上后面的权利

股东资格确认是所有股东权利纠纷的入口。这一步站不住,后面的股东知情权、优先购买权、分红请求权都无从谈起——2515号那起,赵艳伟的第二项诉请(确认决议无效、转让合同无效、行使优先购买权)正是因为第一项不成立,全部失去了依托。

反过来说,名分站得住,很多事情就不需要打官司。这也是为什么在公司设立、股权结构调整、职工股代持这些环节上,前期多花半天把文件做规范,比事后打三场官司划算。

威海本地咨询

上面四份判决,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均可查证,属公开判决解析,非本人承办案件。

遇到”我到底是不是股东”这类问题,先把四样东西找出来:公司章程上有没有你的签名、有没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上有没有你、工商登记里有没有你。四样都没有,名分基本悬,要另想办法——从合伙关系、投资权益、债权债务这些方向主张,比硬走股东资格确认更现实。

改制企业的职工股,先看章程怎么写的。鸿安集团那起,章程里定好的代持安排,法院是尊重的。

刘志勇律师,在威海执业13年,做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也帮企业在设立、增资、代持这些环节把股东名册和章程文件一次做规范。咨询电话:13287858752。

本文属【威海法院判例解析】栏目,该栏目按业务领域索引威海法院公开判决共 2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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