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工伤才补缴社保,来得及吗?威海法院:补缴前的钱单位出

差了四个月。

2011年8月26日,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当时单位没有给她参保。2011年12月27日,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一并把2006年10月至2011年8月的保费也补上了。

这四个月的时间差,决定了八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由谁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了这起案件(案号:(2014)威环行初字第13号),原告起诉的是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要求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194元。裁判文书公开可查。

事情的完整脉络

这位职工在单位工作多年,2011年8月26日发生工伤。事后查明,她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时间是2011年9月1日——由另一家公司缴纳的,缴到2011年11月后办理了减少。

2011年12月27日起,她的用人单位开始为她缴费,同时补缴了2006年10月至2011年8月的工伤保险费。2012年12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再往后,2014年1月,双方签了一份协议书:单位共付88000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与此工伤案件发生的所有费用,分五个月付清,案结事了。

拿到单位这笔钱之后,她又向社保中心主张那八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社保中心不予支付,于是打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怎么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把这件事分成了两款:

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院据此划了一条时间线:以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时间为界。补缴之前职工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才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本案工伤发生在2011年8月,那时她没有参保;补缴发生在2011年12月。所以补缴之前的待遇,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合法。

职工一方还提出:社保中心曾同意单位延缴、缓缴。法院查明,为已参保单位办理缓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且期限不超过一年(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既拿不出批准文件,事故发生时又根本没参保,不符合缓缴的情形。

驳回诉讼请求。

这起案子的三层意思

第一层,工伤待遇找谁要,看的是事故发生那一刻的参保状态。 对劳动者来说,单位事后补缴,追溯不到已经发生的工伤。这笔钱该找单位要,就找单位要——本案职工最终是通过与单位签协议拿到了88000元。

第二层,对企业来说,”出事再补缴”不是后悔药。 补缴之后,公司要付的是补缴前已经发生的全部工伤待遇,一分没少。真要算账,出事前按月缴的那点保费,比出事后一次性掏的大额待遇便宜得多。

第三层,缓缴、延缴有严格程序。 不是跟经办机构打个招呼就算数,需要省级社保行政部门批准,期限不超过一年。很多企业把”缓缴”当成万能挡箭牌,到法院那儿站不住。

顺带说一句工伤保险的性价比

威海的中小企业里,工伤保险往往是最容易被省掉的一项。但从风险敞口看,一个员工发生较重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加起来,可能是几十万元级别,还没有保险兜底。这笔账,值得每个老板在心里过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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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合规、工伤风险排查、用工制度搭建,这类事情在出事之前处理,成本最低。劳动者这边,单位没缴社保又发生了工伤,待遇怎么主张、找谁主张,也建议先问清楚再行动。

刘志勇律师,在威海执业13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劳动用工合规服务,同时代理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咨询电话:1328785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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