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的人病休了,找学校要工资——学校说”你不是我们发工资的人”。威海中院的人事争议案把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判断逻辑说清了。
案情
一位 1993 年调入威海技工学校校办企业的员工——之后先后在服务公司、实习工厂(附件厂)工作。有事业编制,但工资一直由所在企业发,不是财政拨款。后来病休了,要求学院发病休工资——学院说跟你没有人事劳动关系。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定三点:
1. 附件厂是独立企业法人——领了营业执照;
2. 员工的工资一直由附件厂发——不是财政发;
3. 虽然有事业编制,但实际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工厂工作。
结论:跟学院之间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学院不用发病休工资。
“编制”和”谁发工资”是两回事
| 编制 | 工资来源 | 跟谁有劳动关系 |
|---|---|---|
| 事业编制 | 财政拨款(学校/事业单位直接发) | 跟学校/事业单位——人事关系 |
| 事业编制 | 校办企业发(企业管理) | 跟校办企业——劳动关系(本案) |
| 无编制 | 学校发 | 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看具体管理情况 |
对事业编人员的启示
① 你的劳动关系看的是”谁管你、谁发你钱”——不是”你的编制挂在哪里”。编制在事业单位但人在企业干、工资由企业发的——劳动关系在企业;
② 病休工资跟谁要?——谁是你用人单位就找谁。本案中学院(事业单位)不发病休工资是对的——因为实际用工关系在附件厂;
③ 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对——90 年代调入校办企业的事业编人员,编制和用工分离的情况很常见——出了争议(病休/辞退/社保),要找准真正的被告——找错了被告=白打一场官司。
给类似情况的人的建议
· 先弄清楚你的工资是谁在发(银行流水上的付款方)——这就是你的用人单位;
· 社保是谁在缴?——社保缴费记录上的单位也是判断依据;
· 有书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的——看合同上盖的谁的章;
· 都不确定的——把材料拿给律师看一眼——告对了人才能赢官司。
这个案子给”编外人员”的启示
威海不少事业单位有”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中心”这类附属机构——很多人在这里工作了几十年,拿着事业编制,但工资是企业发的。这类人的劳动权益保障,关键看”谁在管理你、谁在给你发钱”。
给类似处境的人三条建议
① 分清楚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人事关系对应”编制内、财政发工资”;劳动关系对应”企业发工资”。两者的退休待遇、社保体系、病假工资标准都不一样——搞清楚自己在哪个体系里很重要。
② 病休期间的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山东省规定)。事业编制人员按人事管理规定执行——通常比企业职工高。
③ 编制人员也可以有劳动关系。一个人可以有事业编制,同时和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编制是身份,劳动关系是事实。本案法院认定的就是:有编制但实际在企业工作 → 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和学院不存在。
☎ 13287858752(微信同号)
威海律师刘志勇 · 执业13年 · 首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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